民间互助会操作程序(关注民间互助会)

生活 生活 更新时间: 2024-07-08 13:43:02

民间互助会操作程序(关注民间互助会)1

“民间互助会”作为民间常见的一种信用融资活动,具有赚取利息与筹措资金的双重功能,通常建立在亲情、友情等血缘、地缘关系上。

民间互助会操作程序(关注民间互助会)2

其运作模式:以100人参与(不含会首)的1000元会为例,一月一加,每月由会首约定一次标会的时间及地点,会脚根据各自资金需求情况以及能够承受的利息来竞标。出价最高者中标,可以取走当月所有的会款,如甲出价300元,是最高价,那么所有会脚需给甲700元(1000-300=700),甲一次性可以标回69300元(700*99=69300)的会款。今后甲就不能再标,只有付费的份了,每个月都要拿1000元给下一个中标的人。以此类推。最后一名标中的可以获得99000元(99*1000=99000)的会款。

“民间互助会”的危害与风险

现实生活中往往因会头卷款潜逃或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以及会脚拒绝支付会金,会首无力解决就引发了倒会。一旦出现上述两种情况,不仅会头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参与标会的群众也血本无归。

民间互助会操作程序(关注民间互助会)3

近年来,“民间互助会”倒会的现象络绎不绝,发案率呈逐年增长态势。在民事领域,最高院经济庭(1991)121号批复有相关的指示,依照该指示,互助会在实务中应当被认定为非法集资纠纷,不纳入人民法院的收案范围,应当由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而在刑事领域,《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从刑罚的角度也只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加以明确。

“民间互助会”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十款规定: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0年至2015年期间,长乐区鹤上镇村民林某清,向长乐区鹤上镇不特定公众组织500元民间互助会三班进行经营,以互助会的名义向公众吸收会款300多人次,2015年4月犯罪嫌疑人林某清变卖房产、店面后携款逃匿,造成全线倒会,活会会员损失五百多万元,自标、偷标会款约四百多万元用于购买房产等,最终法院判其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案例二

2011年至2016年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金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自己为会头,向长乐区江田镇不特定公众组织1000元、2000元、5000元不等的民间互助会八班进行经营,以互助会的名义向公众吸收会款人数达500多人次,因众多死会会员标会后不交会款,其以偷标活会会员用于垫付死会会员会款,因犯罪嫌疑人陈某金偷标会员会款500余万元后其无力还款,于2016年6月发生倒会,造成未标会会员损失达2220多万元,涉案金额9900余万元。因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在案发前已以发放标会款方式归还了大部分会员钱款,最终法院判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警方提示

“民间互助会”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不会受理因标会所引起的各类民事借贷纠纷。即便公安机关将会头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立案侦查,但是追赃挽损难度大,原因是:有的会首蓄谋已久,携款逃匿;有的因资金断链、投资亏损、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甚至个人肆意挥霍;还有会脚标会后拒交会款,最终导致会头所剩资产寥寥无几,受害会员大部分无法挽回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珍惜血汗钱

远离“互助会”

来源:漳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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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徐世庆

值班主任 @吴荣光

值班总编 @赖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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